近日,城管青陽中隊執法隊員對樾河路段餐飲店油煙排放情況進行隨機抽查行動。
查至某餐飲店時,執法隊員發現油煙管道排放口存在大量油污,不符合正常使用凈化裝置的情況。經隊員仔細核查詢問,發現該餐飲店兩處灶臺上方雖已安裝了油煙凈化裝置,但凈化裝置內另有“乾坤”,該店的油煙凈化裝置內部的濾網被商戶拆卸出來,且回收裝置未進行安裝和使用,餐飲店經營過程中產生的油煙被超標排放,致使樓頂管道排放口處存在大量的油污。
基于此情況,執法隊員依法對其開具了《責令停止違反城市管理行為通知書》,要求該餐飲店立即改正,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裝置。
該餐飲店負責人至中隊進行調查處理,按照《大氣污染法》的規定,中隊依法對其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餐飲店經營者宋某表示十分后悔,由于不重視執法隊員的管理要求,沒有遵守規定,為了節省濾網的小筆開支,最終付出了罰款5000元的代價。
城管部門提醒
經營排放油煙的餐飲店必須安裝油煙凈化裝置,定期對凈化裝置進行清洗維護,并在經營期間正常安裝使用,避免超標排放油煙影響周邊居民的正常生活。
普法課堂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
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安裝油煙凈化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使油煙達標排放,并防止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環境造成污染。
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